苏州涉外离婚律师师事务所:苏州涉外离婚律师的业务范围
苏州涉外离婚律师师事务所:苏州涉外离婚律师的业务范围
有生活的地方,难免有矛盾和纠纷,对于涉外婚姻、跨国家庭组合亦是如此。由于涉外婚姻或跨国家庭组合之间的成员分别来自不同国度,生活中的文化差异、传统观念、人生观和价值观、生活理念甚至生活习惯等诸多方面的区别,家庭财产分布世界各地,而各国法律对于家庭财产或夫妻共同财产规定的极大区别等,涉外婚姻家庭中在离婚或继承等方面更加容易产生不同意见,导致纠纷发生。所以,一般情况下,涉外婚姻家庭案件的诉讼类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离婚纠纷诉讼
离婚纠纷诉讼,即涉外婚姻家庭双方当事人解除婚姻关系的纠纷。一般来讲,如若一方或双方欲解除双方的合法婚姻关系,却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则其中一方可以作为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和事实基础,判定双方是否离婚的诉讼过程。作为专业涉外婚姻家庭律师来讲,离婚诉讼纠纷是涉外婚姻家庭诉讼案件相对比较多的诉讼类型。
二、子女抚养(费)纠纷诉讼
子女抚养纠纷也是涉外婚姻家庭中经常遇到的纠纷类型,通常包括涉外离婚过程中的子女抚养纠纷、离婚过程中抚养费纠纷、离婚后子女抚养权变更纠纷、离婚后子女扶养费变更纠纷、离婚后子女探视问题等。一般来讲,如果夫妻双方离婚时无法就子女抚养问题协商一致并妥善处理,则人民法院在处理双方离婚纠纷过程中一并就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子女探视问题及抚养费支付等问题作出决定;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或离婚后,就子女的抚养费问题,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对方支付抚养费的请求;以及双方离婚后,就子女的抚养权或抚养费问题请求变更的诉讼或者双方在离婚后就子女的探视问题发生争议,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处理。
三、财产分割
财产分割的纠纷问题,也是离婚案件中难以回避的问题。涉外离婚案件中,往往涉及家庭财产的多元性和跨国性,所以,相对来讲,无论对于律师的代理业务还是法院的操作,涉外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问题都是比较复杂的一项内容。涉及财产纠纷的涉外婚姻家庭案件中,离婚后财产分割问题也比较多,如很多当事人是通过国外法院解除婚姻关系,但由于我国法院对于外国离婚判决承认的局限,对于外国离婚判决中所涉财产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应当就财产事宜在中国法院另行诉讼,而不能直接执行该外国判决书有关对于中国境内财产的判决。另外,在涉外婚姻家庭案件中,如果涉及离婚过程中或离婚后财产分割以及涉外继承案件中有关中国境外财产处理的问题时,需要综合考虑并选择法律适用的问题,即根据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或相关法律的规定而适用应当援引的法律。
四、家庭暴力问题
虽然涉外婚姻家庭中,家庭暴力的比例相对较小,但是,家庭暴力问题在涉外婚姻和跨国家庭组合中也占有一定的比例。同时,由于家庭暴力的隐蔽性,我们也会经常遇到举证难的困境,涉外婚姻家庭暴力的问题中,同样以男性施暴者比例为多;但是,涉外婚姻家庭中,女性施暴者所占的比例相对比国内家庭暴力中女性施暴者要多,且国内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几乎都是女性。在涉外婚姻家庭中,由于中国法律制度中有关家庭暴力的规定与国外很多国家立法原则与保护宗旨是一致的,但具体操作规范和保护力度方面还有一定差距,所以,涉及家庭暴力问题时,我们需要根据相关当事人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保护和应对措施。
五、同居纠纷
涉外同居现象近年来随着人们对于婚姻家庭态度的转变和人们生活观念的开放性的加大而变得越来越普遍,相应地,这方面的纠纷问题也逐渐增多。涉外同居纠纷一般主要集中在同居期间财产的分配问题和子女抚养纠纷的处理上,双方往往就同居期间积累的财产如何分配、子女由谁抚养、在哪个国家生活、抚养费如何支付等问题上不容易达成一致意见,虽然对于双方是否解除同居关系,中国法院不予受理,但是对于涉及同居期间的财产纠纷或子女有关问题的处理,中国法院是予以受理并解决的。
六、离婚后财产纠纷
由于相当一部分的涉外婚姻因其法院管辖问题或者当事人的便利原则,双方的婚姻关系系由国外的法院解除的,但是,在中国存有不动产等财产尚未处理,双方因无法协商好关于中国财产的处理问题,所以必须通过中国法院来处理离婚后的财产纠纷问题。相对来讲,境外离婚,离婚后回国处理财产的离婚后纠纷案件,在涉外婚姻家庭案件中也占有越来越多的比重。
相关资讯
- 苏州继承纠纷律师,苏州遗嘱纠纷律师,继承的方式有哪些
- 苏州园区离婚律师:夫妻一方侵犯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后果
- 苏州涉外离婚律师师事务所:苏州涉外离婚律师的业务范围
- 苏州涉外离婚律师:涉外婚姻家庭的常见类型
- 抚养费支付到大学毕业为止案例,苏州离婚官司律师解答
- 苏州园区离婚律师,分居期间没付的抚养费,离婚时可以要求对方支付
- 苏州园区离婚律师:分居满两年,能否自动离婚
- 被告下落不明,第一次起诉,法院就判离婚
- 抚养费按照行业平均工资计算,苏州离婚律师解答
- 起诉多次终判离婚,苏州专业离婚律师事务所律师解答
同类文章排行
- 捉奸殴打第三者,反而被判赔偿
- 婚姻存续期间为离婚而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效力如何?
- 女方独霸财产,汪洋律师成功为男方夺回100万
- 隐名VS实名股东配偶要求确认股东权利的裁判路径
- 成功案例之忠诚协议无效案
- 抚养费按照行业平均工资计算,苏州离婚律师解答
- 抚养费支付到大学毕业为止案例,苏州离婚官司律师解答
- 苏州离婚律师,被告不到庭,法院缺席判决离婚案例
- 起诉多次终判离婚,苏州专业离婚律师事务所律师解答
- 苏州离婚律师:已满18周岁子女抚养权诉讼中不做处理
【我要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