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离婚律师,被告不到庭,法院缺席判决离婚案例
案例:
原告施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一、判令原、被告离婚;
二、判令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年××月××日经××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儿施某2,女儿现已成年。原、被告结婚之初,婚姻关系尚可。原告以泥水匠打工谋生,被告在私营企业打工谋生。2004年起,被告不顾原告的反对租赁本村经济合作社生产用房开办个体经营服装生产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因经营不善,造成亏损,由此原、被告发生争执,夫妻感情开始破裂。2012年6月20日,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未归。自被告出走至今已四年有余,未和原告有任何联系,亦未尽扶养、关心婚生女儿的义务,夫妻感情确己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被告经营服装行业亏损等原因,原、被告双方未积累任何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认为,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业已建立合法的婚姻关系。婚后,被告于2012年离家出走后至今下落不明,未尽夫妻相互扶助义务,原、被告仅存夫妻之名,现原、被告双方分居已超过两年,应认定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财产部分,原告主张原、被告无夫妻共同财产,因被告未到庭应诉,对于双方的共同财产无法查清,本院在本案中不予理涉。被告钱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系自行放弃应诉抗辩的权利,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施某1与被告钱某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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