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处理离婚案件保证当事人利益最大化

咨询电话:18625279281

苏州市工业园区水坊路36号C23幢——北京市炜衡(苏州)律师事务所

热门关键词搜索: 离婚谈判技巧 离婚谈判律师 如何财产分割 子女抚养纠纷 离婚案例

当前位置:首页 » 债权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的特性

文章出处:作者:人气:发表时间:2016-09-13 15:43:41【

  苏州婚姻律师、苏州离婚律师,在离婚时,夫妻双方需共同偿还共同生活期间对外所负的债务,夫妻的债务一般发生在婚姻关系的存续期间,而举债主要目的是为了维持夫妻生活的需要。那么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包括有哪些?下面由苏州婚姻律师、苏州离婚律师在本文中进行详细介绍。

  一、夫妻共同债务的特性是什么?

  1、时间特点。夫妻双方共同债务一般是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的期间,即从夫妻双方结婚之日起到夫妻双方离婚之日止。但是如果夫妻一方在婚前对外举债是为了以后的婚姻生活所用,那么也会应认定为夫妻的共同债务。

  2、行为特点。夫妻共同债务的形成有其特定的原因,这些特定的原因基本包括生活债务和经营债务这两大类。生活债务主要是指夫妻双方为了维持家庭的生活需要,具体体现在共同的生活、共同养育子女、共同赡养老人等等;经营债务是指夫妻双方从事的为了增值夫妻共同财产的经营性活动而形成的债务。

  3、债务的性质。夫妻得财产关系除非有特别约外定外,都是一种共同共有得关系,从而决定了夫妻对外的共同债务为连带债务,夫妻双方中的任何一方都负有对外共同债务的全部的给付义务,夫妻一方给付债务后有向另一方追偿的权利。

  4、在效力上的特点。夫妻共同债务是相对于夫妻双方之外的第三人而言的,是一种对外责任,夫妻任何一方都要对其全部的共同债务给付义务,而不是区分夫妻双方之间的债务责任。

 

苏州离婚律师、苏州婚姻律师汪洋律师免费咨询电话:186-2527-9281

11111.jpg

此文关键字:苏州离婚律师,苏州婚姻律师,苏州离婚专业律师,苏州著名离婚律师,苏州离婚律师事务所

【我要评论】

1L4aM
0FMJ7
… … … … … … …
评论加载中...
内容:
评论者: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