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离婚协议约定债务由一方承担的,是否有效?
梁某与孙某系夫妻,为维持生活经营批发部。从2002年起孙某经常去顾某处提货,有时付现钱,有时赊账,截至2014年10月,共累计欠款130000元,孙某给顾某出具了欠条一张。2016年3月,在顾某不知情的情况下,梁某与孙某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并约定:外债由梁某归还。之后,顾某多次向孙某与梁某催要该款,但梁某说不知道这事,现在我与孙某已离婚,谁打条你跟谁要。孙某说,我与梁某已协议离婚,约定该一切外债由梁某归还,外债问题与我一概不相关,所以该债务我不能还。因孙某与梁某互相推诿,顾某便将两人起诉至人民法院。请问苏州离婚律师:离婚协议约定债务由一方承担的,是否有效?
苏州离婚律师、苏州婚姻律师根据我国《婚姻法》第41条规定指出:“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本案涉及的债务系两被告间的共同债务是显而易见的。此债务的形成是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为家庭共同生活所欠。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夫妻对共同债务所承担的责任是一种连带责任,这一点无论立法还是在司法实践中都是如此处理的。对该共同债务的偿还,应首先是以其共有财产来偿还,共有财产不足时,或没有可供执行的共有财产的,夫妻双方任何一方均负有对该项债务足额清偿的义务。具体到本案,两被告协议离婚,并对共同债务作出了约定,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离婚协议做了形式审查后,根据相关规定进行了离婚登记,所以该离婚协议有效。但因该协议中涉及共同债务承担的约定,缩小了义务人的范围,增大了对债权人权利的限制,并可能会加大对债权入的债权的风险,由于没有征得债权人同意,故不对债权人发生效力,仅在两被告间产生约束力,是其内部约定。所以,两被告离婚后该连带债务不因夫妻关系解除而免除。所以资深离婚律师认为本案离婚协议中有关共同债务承担的约定,虽然两被告离婚后任何一方的连带债务不因离婚协议而免除,但依该协议不应承担债务的一方在归还了该债务后,可依该协议对债务的约定向另一方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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