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损害赔偿案例解说
刘先生与朱女士于1998年于苏州某民政局登记结婚,双方都系再婚,婚后也未生育有子女。2015年3月,刘先生向苏州某区法院起诉要求与朱女士离婚,同年5月,苏州某区法院一审判决准予双方离婚。但朱女士对此不服,遂提起上诉。然而,就在二审期间,刘先生与案外另一女子偷欢时被朱女士现场抓获。于是朱女士在法院的二审庭审中提出了要求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法院对此调解不成,告知朱女士可以在本案离婚后的1年内另行起诉。后朱女士撤回了离婚案件的上诉,另外起诉要求刘先生支付其精神损害赔偿金20万元。朱女士为了证明其诉讼请求,其提交了两组照片:一组是刘先生与案外一女子逛公园以及超市的照片,照片中显示刘先生与该位案外女子态度十分亲密;另一组是刘先生与案外女子在房间中的照片。
最终法院判决了刘先生向朱女士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5万元。
苏州离婚律师、苏州婚姻律师说法:
从朱女士提交的照片等证据显示,该组照片证据取得于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此时,朱女士与刘先生正在离婚诉讼中,双方的感情也处于破裂边缘。拍摄的照片中显示的刘先生的行为明显超越了普通关系。根据我们日常的经验,刘先生与该案外女子白天一起逛公园以及超市,甚至晚上共居一室,符合法律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因此最终法院认定刘先生的行为对夫妻双方婚姻感情的破裂起到了加大的作用,最后导致了双方离婚,刘先生在婚姻中存在严重的过错,本案中朱女士作为无过错的一方,有权要求对方支付损害赔偿。据此,法院最终判决了刘先生向朱女士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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