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如何审理夫妻共同债务?
苏州离婚律师结合案例说明法院如何审理夫妻的共同债务。
案情介绍:陈某(女)与陆某(男)在2011年经人介绍后结婚,2012年双方的结晶陈小某(女)出生。陈某称其在婚后的一段时间内夫妻感情很好,但是在陈小某出生后,双方因为琐事而不断争吵,甚至有事后会动手打架。。
2015年初,陈某起诉到法院要求解除婚姻关系。 庭审过程中,陆某称夫妻双方在结婚后以及再农村盖房过程中对外欠有许多外债,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是陆某暂时没有提供更多的证据予以证明。法院在审理时则向双方表示,对于本案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在本次离婚诉讼中不进行审查,单在本案外,案外第三人可以另行主张。
律师点评: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及奖金,以及其他收益等,都应当认定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对于该财产夫妻双方都有平等的处理权。同样得,在夫妻关系的存续期间内,夫妻共同生活对外所负的债务,也应当为夫妻共同债务。如果双方一旦夫妻感情破裂,涉及到离婚的话,那么如此的经济纠纷自然也就无法避免。
但是根据婚姻法及司法解释在离婚诉讼中,如果夫妻一方提出自己对外存在其他的债务,但是并没有证据或者其他第三人证实,审理的法院很难就所称的债务做出认定。
在这种情况下,对外的债务一般会在第三人另行提出主张时再行审理。因此,在本案中,法院并没有对夫妻一方所称的共同债务进行审理及认定。此外,如果父亲双方在协议离婚的情况下,约定了债务由一方承担,与另一方无关。在此类情况下,对债权人来说,离婚协议只是夫妻双方对内的约定,不能以此来对抗案外的债权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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